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条文释义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如依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债权人不得强制债务人履行。例如,存在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如果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就是对违约方人身加以强制,这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不符。还有委托合同、合伙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受托人、合伙人、服务或劳务提供人的债务也不适合强制履行。但是,如果上述债务履行具有可替代性并且第三人有替代履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由第三人替代履行该债务。第三人在替代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履行费用,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