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 林旭霞编著
- 1200字
- 2022-08-01 19:17:03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第二款的内容。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第三百七十条以及《民法典(草案)》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均沿用了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作了上述修改。
这一规定源自二次审议稿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该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该条即所谓“违约方申请解除权”条款。
条文释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以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申请解除权”制度,引入这一制度的原因就在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存在构造上的缺陷:在违约债务人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可以援引该条来对抗债权人的实际履行主张,但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债务在合同预定的期限内始终存在。换言之,在债务人已经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他可以根据第一百一十条来对抗债权人的继续履行主张,却无法要求终止合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却拒绝解除,债务人想申请终止却无法律依据,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合同僵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增补了前引第二款,用以解决履行不能情况下的合同终止问题。将这一问题从合同解除迁移至合同终止。这一制度的本质是: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对于已经“死亡”、无实际意义的合同,由法官在审查后宣告其终结,这是法官对“合同死亡”这一事实的确认和宣告。这就可以有效地应对前述的“合同僵局”,填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漏洞。以这一中性的“终止”替代具有强烈色彩的“解除”,也说明合同关系终结后对违约方责任的追究将另行按照违约责任的有关条款处理,因此,该款特别强调合同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终止”的涵义是债权人不仅在本次诉讼中而且是终局性地永久丧失继续履行请求权,但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