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 林旭霞编著
- 872字
- 2022-08-01 19:17:04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改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将“更换、重作”的顺序进行调整等,表述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七十二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五百八十二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履行不符合质量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