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 林旭霞编著
- 1274字
- 2022-08-01 19:17:03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届满之前要求”改为“届满前请求”。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六十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七十八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按照违约发生的时间,可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叫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关联
◆《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建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借款人未履行其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四)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在10日内通知建设银行;
(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建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借款人未履行其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四、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在10日内通知建设银行;
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案例评议
上海大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
2015年4月13日,原告大骏物业公司、被告何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然而,2015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提交退租申请一份,原告于次日将该店铺用布条封住。现本案讼争店铺已由原告出租给案外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未果,遂成讼。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原告提出退租申请,作出其不愿意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于次日将本案讼争店铺用布条封住,可见原告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同意被告退租,故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9月14日解除。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显属违约,应按约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评议
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提交退租申请,就是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据此,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