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 林旭霞编著
- 1542字
- 2022-08-01 19:16:59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表述。删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这一内容。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五十五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六十五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将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从而遭受损害,本条规定,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一旦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案例评议
陈某等与陈某琼等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3]
2013年12月13日,陈某某与越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陈某某租赁越丽公司的商销经营皮具,租赁期间为2013年12月13日至2015年7月25日;若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场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等有关部门第二次(含)查处的,有权收回商铺,陈某某无条件退出。同日,陈某某还签了《责任书》,承诺绝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如违反责任书,越丽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解除《商铺租赁合同》。2014年7月9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对陈某某租赁的上述商铺进行检查时,发现陈某某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袋。同年7月17日,越丽公司在陈某某承租的商铺门上粘贴了封条。2014年9月16日,陈某某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越丽公司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陈某某承租商铺内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后,越丽公司作为市场管理方,理应待事实查清后再依照《责任书》的规定,对陈某某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但越丽公司却在陈某某承租商铺门上粘贴了封条,又未明确解封期限,此行为应视为不再向陈某某提供商铺租赁,陈某某据此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陈某某违反了承诺绝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书条款,越丽公司在此情况下作出对涉案商铺粘贴封条的处理,可视为属于依照上述责任书规定责令停业的行为。现陈某某提出解除合同,越丽公司亦发函通知解除双方合同,故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评议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本案中,不管是陈某某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越丽公司通过发函通知解除,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