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本章概要

合同关系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能永久存续。因而,合同关系为动态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合意解除;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如清偿、混同;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后合同义务。本章共二十条,比《合同法》增加四个条文,内容上变化较大,主要注意以下变化:一是吸收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清偿抵充的规定。二是增加不定期合同解除的合理通知义务规定。三是认可以诉讼或仲裁作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并明确解除时间。四是增设提存成立的时间及其法律效果。五是明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免除行为的拒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