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行为研究:马来西亚篇
- 池昭梅
- 3249字
- 2025-02-21 20:14:25
第四节 法律环境分析
一、马来西亚法律概况
(一)马来西亚法律体系历史沿革
在今马来西亚领土范围内曾活跃过多个古代国家,而马六甲王国(1403—1511年)无疑是其中影响较大的一个。这一时期,信奉伊斯兰教法的马来统治者用一个混杂着伊斯兰法和马来传统习俗的法律体系规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马六甲王朝在经历了7位苏丹的统治后,于1511年被葡萄牙人占领。100多年后,荷兰人又打败葡萄牙人,对马来半岛开始同样长达100多年的统治。18世纪中叶,在工业革命中得到快速发展的英国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强国。在马来半岛上,英国人驱赶了荷兰人,并逐步建立英属马来西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马来西亚人民取得了民族独立。
在欧洲人统治马来半岛的400多年中,葡萄牙人和荷兰人都没有留下法律制度,只有英国人将该国的法律制度带到了马来半岛。到1855年,英国法律制度已整体在马来西亚推行。摆脱殖民统治后的马来西亚人民,借鉴英国法治思想及理念,根据英国法律的模式,结合自身特点,构建了今日的马来西亚法律体系。
(二)马来西亚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古老且含义丰富的法学概念,它可以指法的理论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效力渊源等。法的渊源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要素:法的效力与法的表现形式。学习某一具体国家的法律渊源有助于从整体了解该国法律体系及国家权利设置的情况。为了更好地从整体上介绍马来西亚法律体系,本书将逐一介绍构成该法律体系的各类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内容。
1.成文法
如上所述,马来西亚深受英国法律文化的影响,因此,在法律的形式渊源方面,也如同英国法律,拥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制定法,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的法律文件组成:法例(legislation)、法律(act)、条例(ordi-nance)以及附属条例(subsidiary legislation)。以上列举的法律文件均存在于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中。而该国的成文法具体包括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各州宪法、国会和州立法议会通过的立法以及附属法例。
2.不成文法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不成文法包括普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内容。其中,源自英国的英国普通法至今仍是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中不成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判例法也在商业领域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习惯法方面,自古以来马来西亚社会一直深受习惯法的影响,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方面,无论是此前的伊斯兰法还是之后的英国法律都难以撼动习惯法的地位。时至今日,马来西亚尤其是沙巴和沙捞越地区仍保存着较完好的习惯法体系。在宗教法律方面,早在14—15世纪,伊斯兰法就是调整马来西亚社会的主要社会规范之一。在今天的马来西亚,伊斯兰教法仍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具体体现在该国宪法中就包含十几条源自《古兰经》的条款。在20世纪80年代,伊斯兰世界掀起了新一轮的伊斯兰法改革,这一浪潮也对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影响。在这次改革中,与部分伊斯兰国家不同的是,马来西亚并没有确定伊斯兰法高于世俗法的地位,而是致力于创造一套世俗法与宗教法平行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下,上述两种法院又享有其专有的管辖权。
(三)马来西亚法律特点
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是多元且复杂的。在接受近代英国法治文化影响之前,曾深受伊斯兰法及居住在马来半岛的马来人、华人及印度人的习俗影响。英国人统治马来西亚时期带来的整套英美法系法律制度构成当代马来西亚法律体系的主干内容。为了使外来的英美法律体系更符合马来到当地的实际情况,马来人通过判例、制定法等方式对英美法律体系进行改革。以上各种风格各异的法律因素均是当代马来西亚法律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使得该法律系统显得错综复杂。
二、马来西亚民商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没有全国通行的民法典,该国民商法、经济法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同时混合着伊斯兰法、印度法和马来人、华人的各种习惯法。在民商法领域的制定法中,本书主要介绍对商业领域影响最为广泛的马来西亚《合同法》和马来西亚《公司法》。
(一)马来西亚《合同法》
马来西亚在合同法领域主要的成文法为1950年制定的《马来西亚合同法》(Contracts Act 1950,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于1974年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签订的过程、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合同的担保及代理,等等。其中,在合同生效要件方面,《合同法》第十条指出,所有的协议只要有缔约资格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存在合法的对价且针对合法的标的物,均为有效合同。同时,《合同法》第十一条到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合同因存在瑕疵而可被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缔约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不自由,即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法第二十五条指出,当协议的对价或标的物不合法时,该协议为无效合同。此外,马来西亚《合同法》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履行或提议履行承诺的义务。在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豁免条件时不履行承诺将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须通过支付违约金或支付罚金条款的金额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二)马来西亚《公司法》
马来西亚的《2006年公司法》(Malaysia Companies Act 2016)代替原《1965年公司法》。新法已于2017年1月31日开始施行。遵循商主体类型法定原则,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列举了该法承认的公司类型:按照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大小,马来西亚《公司法》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以及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同时,该法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可以选择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和非上市公司(private company)的模式,但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是上市公司。值得拟到马来西亚从事经营活动或投资的外国公司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五部分的第一小部分专章明确了外国公司投资范围的限制、外国公司注册、营业以及财务操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马来西亚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调整国际投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该国制定的涉及国际投资的内国法即国内渊源以及该国与他国签订的涉及该领域的国际条约即国际渊源。本节将简要介绍马来西亚《促进贸易法》以及《马来西亚收购、并购准则》(将在本书第三章进行详细介绍)等国内法及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涉及国际投资的国际条约。
(一)马来西亚投资法的国内渊源
为了优化外国资金到马来西亚投资的环境,使本国更具投资吸引力,马来西亚于1986年颁布了《投资促进法》(Promotion of Investment Act 1986),在颁布实施后,该法曾先后多次经历了修订与完善。根据该法,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投资时可以享受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①获得新兴工业优惠地位(pionner statuts, PS)认定,可以享受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例如,生产指定的享受促进优惠的产品或从事享受促进的活动的企业,在核定生产之日起的5年内仅需交纳30%的所得税;又如,在指定区域(包括沙巴、沙捞越等地区)生产指定的享受促进优惠的产品或从事享受促进的活动的企业,仅需交纳15%的所得税。②给予投资税负抵减奖励(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IVA)。该项政策主要针对管理时间长的大型投资项目,获得投资税负抵减奖励的企业将享受到不同等级的税收优惠政策。③针对特定行业投资的优惠政策,马来西亚《投资促进法》同时明确了外国企业投资制造业、农业及酒店行业时享受的税收优惠。④其他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情形,包括在马来西亚进行投资的企业将生产出来的产品或农产品再出口时,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废物循环利用程度高的外国投资企业以及新能源类型的外国投资企业等均可享受相应的投资优惠政策。
(二)马来西亚投资法的国际渊源
中国与马来西亚一直有着友好的贸易往来,两国签订的经贸领域的主要国际条约包括两国政府于1988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简称《投资协定》)以及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双方签订的《马中关丹产业园合作的协定》。其中,《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者及投资定义的明确、最惠国待遇的明确、对征收条件的限制、不得对货币汇回进行不合法的限制、投资争议的解决及国际仲裁的约定。而新时代背景下签订的《马中关丹产业园合作的协定》又再次将两国间的投资热潮推向了高位。在此背景下开展的“中马钦州产业园”和“马中关丹产业园”的“双国双园”模式为中马两国间的贸易与投资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