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集群创新面临的知识资产治理现实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与区域发展,并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推进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指明了前进道路。产业集群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和载体,在推动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有效配置生产要素、降低创新创业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吸纳就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R/OL].(2015-07-10)[2017-11-06].http://www.gov.cn/zhengce/2015-07/10/content_5023689.htm.,特别在东部沿海地区(如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省份),对于全面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全面促进制造和服务融合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OL].新华社,2017-10-27.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523487.ht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突破性发展,与制造业和产业变革交汇在一起,给我国制造业的快速发展、转型升级提供了最好的契机(邹晓东等,2016)。同时,基础资源价格不断提高、用工成本持续上涨,被锁定在价值链低端环节的中国制造业集群亟待向高附加值两端移动,以创新驱动区域、产业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提升产业组织化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区域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集群情境下,随着信息传播路径扁平化和知识溢出低成本,成员企业在享受集群内由于地理、制度和认知上的高度邻近性而产生的知识溢出的外部经济性(Boschma,2005)和低交易成本(Marshall,1920)时,频繁的人员流动和知识交流也加剧了“搭便车”行为和模仿问题(Davis,2004),进而诱发产品同质化、恶性价格竞争等一系列问题,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EB/OL].(2017-02-04)[2017-11-06].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2-04/content-5165309.htm.,影响集群转型升级。因此,创新企业如何在集群情境下实现知识资产有效治理,持续增强企业创新意愿,减少企业模仿行为,成为促进现代产业集群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集群情境下,企业面临严重的知识资产治理困境

集群情境下,多样化的知识互动(链式生产、合作研发等)和频繁化的人员流动(挖人)加剧了成员企业间的“搭便车”行为和模仿侵权问题,依靠国家产权制度难以有效保护企业知识资产,如纺织业、摩托车行业、橡胶制造业、办公用品行业等(Davis,2004)。如在桐庐县制笔产业集群中,原创企业的新笔样一经推出,“跟笔”企业当天就可以在实体店、展销会等场所,通过拍照、购买样品等方式快速获取该新笔样,经过样品拆分研究,三到七天就可以实现批量仿制并投放市场。基于生产工艺相近、技术门槛较低等特征,仿冒笔样和原创笔样几乎没有显著性差异,一旦进入市场,仿冒企业就会迅速抢占原创企业的市场份额,甚至以低价侵吞原创市场。创新企业难以获得相应的知识资产回报,严重影响创新热情的投入,阻碍整个集群的转型升级:一方面,对创新企业而言,创新成果推出市场不久,同行竞争者就会通过简单仿制、低成本抄袭进入市场,创新企业不但难以获得原创知识资产的市场回报,甚至还会陷入“创新找死”的尴尬境地(孔小磊,2013),创新企业的研发热情难以维系,最终也会放弃创新走向模仿,整个集群陷入“近墨者黑”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对集群整体而言,“搭便车”和模仿侵权等机会主义行为,会加剧行业产品同质化问题,整个行业陷入恶性价格竞争旋涡,部分仿冒企业甚至以牺牲产品质量为代价,以低成本换取市场,诱发整个集群创新动力不足、创新能力低下、产品竞争力薄弱等问题,甚至使集群整体发展滞后,最终被市场淘汰。因此,集群情境下的模仿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创新动力能否得到有效提升已然成为影响集群情境下企业创新驱动发展、集群转型升级,甚至影响企业生死、集群兴衰的关键问题。

二 集群情境下,知识产权体制难以满足企业知识资产治理的需要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新中国第一次为治理知识资产而设立的专门法,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和《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2017年)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与实施,推动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将知识产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统计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稳居世界首位。仅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10.2万件,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授权发明专利35.9万件,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3.05万件,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87.6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16)。截至2015年底,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3件,有效发明专利中,国内专利为92.2万件,占比超过60%;有效注册商标量达1034.4万件,连续14年保持世界第一;作品著作权登记量达到134.8万件,同比增长35.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29.2万件,同比增长33.6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2069件,同比增长17%;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累计达1788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16)。此外,在侵权案件审理中,仅2015年,共办理专利行政案件3.6万件,同比增长46.4%;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5.1万件,办结案件4.7万件,案值7.4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22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38件,涉案金额1.2亿元;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权假冒犯罪案件2.1万起,涉案总价值263.9亿元。徐日丹.2015年检察机关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615件[N/OL].检察日报,2016-04-20.http://www.spp.gov.cn/ov.cn/spp/zdgz/201604/t20160420_116444.shtml.

综上,经过多年的发展,创新主体在知识资产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均获得了长足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马昌.商务部: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强制外国投资者转让技术[EB/OL].(2017-09-29)[2017-12-06].http://cnews.chinadaily.com.cn/2017-09/29/content_32635523.htm.然而,从宏观数据来看,我国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较少,布局还不合理,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不协调、区域发展不平衡、保护还不够严格等问题依然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EB/OL].(2017-01-13)[2022-10-29].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1/13/content_5159483.htm.究其原因是与市场经济相接轨的法律法规还未得到完善,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对仿冒、侵权及违约行为的监管不足,直接导致侵权、仿冒现象易发、频发,而在维权过程中,界定模糊、举证困难、执行力差、周期漫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也使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知识资产的治理效力稍显不足(Hoskisson和Wright,2000;Li和Atuahene-Gima,2002)。首先,专利制度设计和支持条件严苛。从宏观法律制度来看,它忽视了不同产业的技术特点,而是对所有的技术和产品实施相同的保护(Mazzoleni和Nelson,1998;Andersen,2004),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的三大门槛,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集群企业的新产品很难满足;专利申请程序冗长(一般需要2~3年)、周期漫长,待创新成果申请到专利保护,技术可能已经过时了;此外,成本费用昂贵,单就发明专利而言,申请费(900元)、申请维持费(300元)、申请审查费(2500元)、复审费(1000元)已然构成了一笔不小的花费,如果需要诉讼,创新主体还需进行烦琐的搜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耗时耗力。其次,专利制度执行低效。对侵权行为的取证非常困难,尤其对复杂技术的模仿要界定出侵权程度,几乎是不太可能的,即使出了法律裁决结果,也难以有效惩罚模仿者(Reitzig和Puranam,2009)。再次,微观企业隔离困难。从微观企业行为看,尽管企业发展了自身的“隔离机制”(Rumelt,2005),如人力资源管理、技术手段、商业秘密等,但由于企业不是法律执行的主体,这些措施往往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最后,非格式化知识资产难以保护。现有法律和规制是针对正式知识产权制定的,没有办法对非知识产权类的知识资产进行保护,显然,知识产权仅仅是一个组织知识资产中编码化知识的部分,更大部分的知识资产仍不能得到保护。因此,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体制难以有效地维护集群企业的知识资产。

三 集群层面出现新制度,为解决企业知识资产治理困境提供新思路

如前所述,在我国弱知识产权体制和知识产权意识整体较低的背景下,模仿、侵权等机会主义行为已然成为阻碍集群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成为我国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探索集群中有效的知识资产治理机制势在必行。目前,我国部分集群中的创新主体以及相关治理机构已逐渐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运用本土文化、集体行动以及地方权威,创立并实施具有本土特征和产业特性的知识资产治理新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如在温州打火机产业集群中,多家创新企业在集群内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横向联合集群内的同类型创新企业成立鹿城区烟具行业协会并推出《温州市烟具行业维权公约》,用成员企业集体协商、广泛认同的本地化“土专利”对场域内企业知识资产(创新成果)进行重新界定并予以治理;在台州吉利汽车产业集群中,吉利汽车公司作为集群龙头企业在集群内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出台《供应商分级管理办法》,限制技术人才、技术秘密等知识资产在配套过程中流失或非正当溢出;在桐庐制笔产业集群中,24家制笔创新企业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联合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并签订《联盟公约》,与当地政府多个部门和第三方打假队协同实施《桐庐县企业专利确权授权管理办法》,治理集群企业知识资产。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在国家正式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对集群企业知识资产治理存在缺位或失效问题时,集群层面本地化知识资产治理制度的形成,有效解决了专利等国家产权规制制度安排的失效问题,成功规范了成员企业的生产、创新行为。然而,这些成功实践目前尚较零散,有必要对其进行结构化、系统化和理论化的深入探讨,以帮助集群企业开展有效的知识资产治理活动,促进集群及成员企业创新驱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