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条文释义

合同债权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条件,也即债务的履行需债权人之行为方能完成,债权人有协助、配合等义务。债权人拒绝受领为拒绝协助的典型表现。

债务人因债权人迟延而未能完成履行,由此产生的因保管和维持履行标的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偿还。这些费用包括运输费用、仓储费用、采暖费用、保险费用、动物饲养费用等。应当支付利息的金钱债务,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支付利息的义务消灭。不过,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迟延期间自他人处收取了利息且负有向债权人交付的义务,则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交付其收取的利息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