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相较于原司法解释,本条补充了清偿抵充的适用条件,即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没有在清偿时指定债务履行时,才适用本条规定的债务清偿抵充。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为:“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个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履行。”在二次审议稿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为:“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个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履行。”

本条在二次审议稿第一款中在“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前增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的表述。《民法典(草案)》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的表述,《民法典》作了表述上的修改。

条文释义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但没有能力清偿所有债务时,决定其履行行为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规则。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同时负有设有担保物权的债务与一般的债务、附条件与未附条件的债务、到期与未到期的债务的时候,债务人的清偿究竟抵充哪一宗债务,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是第三人的利益。清偿抵充通过决定这些债务的清偿顺序,来解决这种复杂的履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