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比较研究
- 黄群慧 张蒽
- 5549字
- 2025-02-18 07:01:34
一 三类组织的概念界定
(一)企业组织
“企业”是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接触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但企业究竟是什么呢?这种组织的本质是什么?这些问题看似很简单,但事实上经济学家至今对这个问题仍没有达成共识。
马歇尔在1890年出版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最早对企业的概念作出了界定,而科斯则是最早提出一般性的企业理论的学者,他于1937年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对企业的本质、边界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在科斯研究的基础上,经济学家们围绕着企业的本质、边界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和广泛研究。
1.新古典经济学视角下的企业组织
新古典经济学是过去一个世纪以来在西方经济学界中占主流地位的经济学说,其研究范围涉及微观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新古典经济学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进行了许多探讨与分析。其创始人马歇尔在1890年出版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作出了对企业的最早界定,他认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个独立的经济活动单位,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然而,除了界定企业是一个追求最大利润的生产经营单位外,新古典经济学再没有对企业进行更明确、深刻的界定,更没有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因为企业仅仅是一个“黑箱”,其功能就是把土地、资本、劳动等投入要素转化为一定的产出,至于它以何种方式组织起来,投入的资源如何经由企业内部运作转化为产出,都在新古典经济学研究范畴之外。
2.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企业理论
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提出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并且指出市场与企业是两种可互相替代的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按照他的理论,企业的出现是“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的成本……因为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通常也能够再回到市场”。[3]交易费用是科斯的企业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其“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4]科斯认为,节约市场交易费用是企业替代市场而存在的理由。但张五常在《企业的契约性质》一文中指出,把企业视为市场的替代物的观点“是不十分确切的”,而“应说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5]。他认为,企业是一种合约,企业内部的关系实质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签订的一系列相对长期的合约的组合,企业的本质是一系列合约的集合。在张五常的理论中,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企业的边界和规模是不确定的,企业、市场及其他组织形式,只是一个合约、合约链条或合约结构,它们之间没有本质性的区别。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其1972年发表的《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一文中,提出企业并不是雇主与雇员的长期合约,而是一种“团队生产”的方式。这种团队生产方式须包含以下几个要素:(1)联合投入的生产;(2)有几个投入的所有者;(3)有一个团体对所有联合投入的合约是共同的;(4)享有这些权利的人可以独立于其他投入所有者的合约,而与任何投入合约进行再谈判;(5)他持有残余的权利;(6)他具有出售他的集权的合约的残余地位的权利。[6]
以上是新制度经济学中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理论,这些理论第一次对企业本质及界限等作出了解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正如德姆塞茨所言,“缺乏企业的准确定义是科斯以及近年来有关企业文献的共同特征”。[7]这些定义的界定均忽略了企业所具备的最基本功能——生产功能,而市场的功能只是把各个生产单位联系起来。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和市场是不能完全替代的。
3.企业能力理论中对企业的界定
关于企业能力理论的产生则是源于彭罗斯的开创性研究,她在1959年出版的《企业成长理论》一书中把企业看作一个复杂的、结构化的能力与资源的联合体。彭罗斯认为,企业是一个自治的行政规划单位,它的活动之间相互联系,并被一些政策所协调,而这些政策是按照这些活动对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而产生的效应进行设计的。这样,企业就不仅是一个行政单位,还是一个生产性资源的集合体。[8]
普拉哈拉德与哈默在1990年发表的著名论文《公司的核心能力》中提出,企业是核心能力集合体的观点。他们在该论文中将企业的成功归因于其所具备的核心能力,这种核心能力是组织中积累性的学识,因而公司应该将其视为各种能力的一个组合,而不是各种业务的组合。[9]
格兰特进一步指出,企业的存在是对知识经济学中的基本不对称性的反映:知识的获取比知识的运用需要更强的专业化。因此,企业存在的原因在于:企业为不同个人的专业化知识进行整合创造了条件,这些条件促进了不同个人的专业化知识之间的协调。可以说,企业不仅是一个知识的集合,还是一种知识整合机制。[10]
4.其他学者的观点
制度学派创始人凡勃认为,企业产生的动机是追求金钱上的利益,其存在的方法就是买进和卖出,存在的目的和结果都是财富的积累,加入企业或经营企业都是为了追求财富的增加。
波特从竞争优势的角度探讨了企业的性质,提出了企业是一组价值活动的集合体的观点,这些价值活动各自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总成本水平作出贡献,并且奠定了差异化经营的基础。波特认为,企业是一组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价值活动的集合体,这些价值活动是企业创造顾客价值的基石。[11]
德鲁克在谈到“企业是什么”这个问题时强调指出:企业的本质在自身之外,在社会之中,即企业是个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的,把人们联合起来的社会机构。或者说,“企业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组织,即人文组织”[12],而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许多能动生命的集合体,必然带有某些不同于这其中每一个体的存在意义。企业在本质上是一个作为植根于社会和社区而受到公众利益影响的“社会机构”。[13]
(二)政府组织
政府是国家处理公共事务的机关,是负责处理国家一切内政外交事务的机构。人们对“政府”这个表述如此熟悉和广泛的应用,几乎不需要考虑它确切的内在意义。然而,关于政府的定义,一直众说纷纭,难有统一的说法。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按照《辞源》的解释,在唐宋时代就已经把宰相治理政务的处所称为“政府”。在西方历史中,“government”这个词也出现得很早,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公元前4世纪写的《理想国》中就提出了政府的概念,他认为“政府就是国家的统治机器”。[14]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使两者得以互相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15]美国行政学家威尔逊指出:“政府系国家的机器;它是社会控制的杠杆,而它的官员充为国家的代理者。”[16]
美国《康普顿百科全书》对政府的诠释是:“对于‘统治’(govern)和‘政府’(government)这两个词,辞典的解释多种多样。但是大多数人都首先认为统治是一种活动——制定规范、规则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以使人们能够安全地、便利地生活在一起。”[17]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政府是治理国家或社区的政治机构。常有人试图将政府区分为为公众利益而治理或为统治者自己利益而治理的政府。事实上,政府行使职权总是有赖于‘同意’与‘强制’的某种结合。”[18]
虽然对于政府的定义古今中外众说纷纭,但对该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几个规律性的现象:[19](1)任何一个政府概念都是特定时期的产物;(2)任何一个政府概念都是为了一个特定的利益目的而界定的,政府定义是与政治家、思想家的政治设计、社会构想紧密联系的;(3)政府的定义随着政府自身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它由粗线条向细致化、细腻性、细线条的方向转化。早期的政府定义是纯洁的、抽象的,越趋向当今,政府的定义越是物质性的、经济性的、物化的、具体的。
总体来说,一般认为,“政府”有以下几个层次的含义:(1)指制定规则、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机构,这是最广义的政府;(2)治理国家或社区的政治结构,这是次最广义的政府;(3)泛指一切国家政权机关,即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一切公共机关,统称为政府,这是广义的政府;(4)指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这是狭义的政府;(5)指中央行政机关的核心部分,即内阁及各部,这是最狭义的政府,例如通常所说的“政府危机”“政府改组”等。[20]
(三)非营利组织
1.非营利组织的起源——市民社会与三元结构理论
虽然非营利组织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才成为一种主要的社会力量,但是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基本形态,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在17世纪。早期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是基于基督教会而发展起来的基督教组织,主要从事救济穷人、帮助弱者、照顾孤儿老人等慈善活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慈善机构逐渐脱离教会的控制和管理,成为私人慈善机构,开始独立的资金运作行为。到17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个人对自由的经济空间和社会自治的要求不断增长,公民开始自发组织和规范社会及经济生活秩序。这些由公民自发组织的独立于宗教和国家的志愿组织就是当今非营利组织的雏形。[21]
18世纪初,黑格尔在其《法哲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公民社会”的概念,对这一时期非营利组织的本质作出界定,并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作出了明确的理论性区分——“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是指一种不同于国家的社会形态,包括市场经济、自愿团体和独立的司法体系。[22]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学者柯亨和阿拉托将市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进一步将经济领域划出了市民社会的范畴。他们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提出,市民社会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的一个领域,由私人的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特别是自愿性的社团)、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23]到20世纪后叶,非营利组织开始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重视。由于此时西方各国经过两百多年的资本主义历程,经济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市场发育较为成熟,企业作为一种以利润为导向的积累财富的机制从其他社会组织形态中分离出来,与政府体系分别构成两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也就是说,这一时期社会的经济领域——企业部门也已发展成熟,从社会领域中分离出来,从而最终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的三分模式。
因此,“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可以分为三次大的分离:(1)市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2)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18世纪;(3)市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24]这种三元社会结构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内涵和非营利部门产生的基本构架。
所谓三元社会结构指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这三者的主体、产出、资源和组织目标都存在很大的区别。政治领域的活动主体是政府,其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政府的资源主要来源于强制性的税收,其主要组织目标是公共利益;经济领域的活动主体包括营利组织、家庭和个人,但主要是营利组织,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职能是为社会成员提供私人物品,资源主要来源于经营收入,其主要组织目标是个人利益;社会领域的活动主体则主要是非营利组织,它的主要社会功能是提供非垄断性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组织目标是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非营利组织的资源则来自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收费。
2.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随着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引起了学术界对其的研究热潮。1973年T.列维特(T.Levitt)等人最先提出了“第三部门”的概念,并对这类组织进行了最初的界定,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组织的第三类组织,旨在区别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随后出现的“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则源自美国国内税制(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第501(C)(3)条款的规定:对于该税制之下符合免税条件的慈善组织,即必须致力于公共事务利益,而不是为了增加私人利益的团体给予免税待遇。[25]由于“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一词能够更清晰表明该类组织的特质,因此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认同而成为最常用的名称。
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国内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虽然很多学者都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但目前国际上对于非营利组织内涵的界定还有很多争议,总结各学者的观点,用于界定非营利组织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种。[26]
(1)法律的定义。这种方法根据各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界定。例如,在美国,凡是符合联邦税法第501(C)条款的免税组织就属于非营利组织;而在日本,非营利组织则被划分为公益法人、社会福利法人、学校法人、宗教法人、医疗法人、特殊法人、公益信托基金、共同组织和市民社团。而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非营利组织主要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以及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内在性质定义法。这种方法先提出非营利组织的一系列性质,再根据这些性质来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若该组织具有这些性质,它则属于非营利组织;若该组织不具有其中的一条或几条性质,它则不属于非营利组织。美国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在其指导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归纳了“六特征法”,即把同时具有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及自愿性、公共利益性六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
(3)经济核算定义法。这种界定方法认为应当根据一个组织的经济实质来判断其是不是非营利组织。经济核算定义法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收入法,即根据组织的资金来源来判断组织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例如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经济活动划分为五大类: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家庭;另一种是支出法,即根据组织的支出构成来判断组织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
(4)剩余界定法。三元结构理论认为社会是由政府、企业和非营利机构三类组织构成的,从而把非营利组织称为“第三部门”。因此按照该方法,如果一个组织既不属于政府组织,也不属于企业组织,那么就可以认为该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